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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草案重點包括:


所有的電子電機設備(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)皆納入RoHS指令管制範圍,目前排除條款包括大型固定工業用機械設備(largescale stationary industrial tools)以及管樂器(musical pipe organs)


刪除RoHS修正草案第1版中的附錄1(電子電機設備類別)和附錄2(各類別中所涵蓋之產品)


改變既有擴大管制限用物質之策略。刪除修正草案第1版中的附錄3,而原先預計新增加的4項限用物質則改為優先納入評估的物質。並建議執委會應採納與REACH法規相近的方法管制化學物質。修正草案第1版中的附錄4則被保留,列有現行RoHS指令管制的6種化學物質。


至於製造商、進口商及經銷商的需承擔的責任義務,包括:任何電子電機設備置於歐盟市場前,進口商需確實確認製造商已符合法規要求;進口商並須註記其公司名稱、註冊商號或商標、以及聯絡地址等資訊。


CE標誌的要求。(現行RoHS指令並無此規定。)


另一個與現行RoHS指令不同之處為,排除條款的申請過程改變;若公司欲延長現有排除絛款期限,則需每4年重新申請一次。


醫療器材及監測儀器維持納入RoHS指令管制範圍,而此2類產品的豁免情況於建議修正草案附錄4有詳細的敘述。


 


 


參考資料來源:


香港貿發網, http://www.hktdc.com/


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, http://www.pidc.org.tw/Pages/default.asp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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